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和建设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学院工会支持学院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給予配合协助,维护学院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
第五条 学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学院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在维护国家、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参与学院劳动纠纷调解,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可能协助解决;做好教职工特殊困难户“送温暖”的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广大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会员群众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做好女教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协同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三)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教代会制度,促进学院民主建设。就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
(四)围绕学院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创建一流的职业技术学院作出贡献。
(五)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六)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并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或修改工会工作条例;
(四)选举产生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院工会日常工作。
学院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人1人及组织、宣传、文体、女工、生活福利等委员,每届任期3—5年。
学院工会委员会下设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开展学院女职工工作。女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每届任期与学院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院工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管理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每届任期与学院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建立分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分会委员会由建制范围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小组长。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年龄、性别、素质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各类委员会的委员可连选连任。届期内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按有关程序及时补选。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会业务知识,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忠于职守,勤勉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四)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